被告葉能哲等涉嫌貪污等案宣判新聞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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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新聞稿最末段:

四、綜上述,檢察官就被告葉能哲涉犯背信、詐欺,被告葉能哲、謝志勳、葉守義涉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第4款 、背信之犯罪事實,所提出之證據均不足為該等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,起訴書雖以被告葉能哲為圖個人家族富貴享受,成就其一人如同「葉氏王朝」之貪腐園地,被告葉守義利用胞兄為真理大學校長之便,長期把持真理大學電腦設備及採購維護業務云云,而被告葉能哲擔任真理大學校長職務長達37年,期間真理大學教職員多為其親友,歷年電腦設備採購案及維護,幾均係其胞弟葉守義實際經營之天方及統捷公司,或透過得標廠商取得交易機會,或天方、統捷公司直接履約,此固係事實,道德層面或屬可議,然論及刑事責任,則必經嚴格之證明法則,檢視犯罪構成要件,若均該當,始得認定渠等構成犯罪。惟本件檢察官就被告3人涉犯上開罪嫌,所憑之證據資料,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,並無從認定上開犯罪成立,檢察官復未能指出證明之方法,以說明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,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,足認被告等有上開犯行,既不能證明被告3 人犯罪,即應為被告3 人均無罪之諭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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